【本文来自《女儿幼儿园毕业照有15张走光,家长找摄影机构理论竟被骂“祖宗十八代”》评论区,标题为小编添加】
民事争议而论,我们通过新闻消息能了解的是,机构确实书面承诺了删除——不雅观、不合适、未经家长认可的照片底片。这在民事诉讼中,会相当地不利于机构。毕竟是机构事后自认的义务,但是这里的表述采用了顿号,也就意味着这些条件是并举的同时满足,而非分列的单个满足。恩,也可能在案件的博弈中,会对“走光”界限、不雅观的认知有一个激烈辩论的点。
只能说拍摄的时点,拍摄机构通过主观作为达到充分规避家长认知的“走光”界限的可能性并不大,毕竟是集体照,难以以拍摄时以某种笼统概况要求——去关照到被拍摄者每个个体临时的具体呈现。而每个个体的具体呈现要完全杜绝事涉家长所认知的“走光”,那么事实上得由个体进行合乎其认知的事先规避,这其实是个体(包括监护者以及组织拍摄者)主观可以自行做到的。
如果每个个体都对自身要求持放松状态,而对他者的统筹类工作要求极其严格,那么这个照片的拍摄,也可能永远都存在某个个体认为的“走光”或者其他自认为的瑕疵,这在理论上就可能产生拍摄者即使在原有拍摄条件下重拍,也几乎永远无法满足个体特定要求的情形。
所以一般建议在拍摄前进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约定,以避免可能的争议、纠纷。